要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
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本件大廈管理委員會係以請求
其工務局依該款規定對欠繳管理費之住戶裁罰遭駁回為由,提起本件訴訟
,核其訴訟類型係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課予義務訴訟。惟區分所
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因管理費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公共基金來源,自無適用同條例第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處罰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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