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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5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441-4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6 條
訴願法 第 13、61、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35、195、201、98 條
土地法 第 20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3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9 條
旨:
按「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
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為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所明定,
準此,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其作為或不作為未逾越權限
或濫用權力者,行政法院即不得予以撤銷。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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