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65-368 頁
第三人在私法上雖就系爭土地及建物取得所有權,但在公法上並未取得主 管機關核准設置殯葬設施、啟用及經營之許可者,自無從以自己名義申請 變更殯葬設施核准事項之餘地。且原授益處分既未經廢止或撤銷,其效力 繼續存在,其更無越俎代庖申請變更殯葬設施核准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