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70-372 頁
主管機關於核准人民使用土地埋設管線外,另行作成徵收土地使用費之處 分,並非廢止合法行政處分。嗣主管機關作成徵收土地使用費之處分,亦 無所謂廢止已合法存在之行政處分,對此當事人主張其係信賴主管機關核 准使用系爭土地埋設管線,主管機關徵收土地使用費,係廢止前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當事人要予以補償,並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