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144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5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70-3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4、119、120、122、123、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27 條
旨:
主管機關於核准人民使用土地埋設管線外,另行作成徵收土地使用費之處
分,並非廢止合法行政處分。嗣主管機關作成徵收土地使用費之處分,亦
無所謂廢止已合法存在之行政處分,對此當事人主張其係信賴主管機關核
准使用系爭土地埋設管線,主管機關徵收土地使用費,係廢止前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當事人要予以補償,並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