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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15-51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6、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7、148、149 條
民法 第 247-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 條
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乃國防部基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之授權
訂定,就同條第 1  項之申請,申請人所屬人事權責機關辦理之程序,及
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等為規範,其內容明白規範須副知申請人填具記載自
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後,始得依有關規定辦理退伍手續。未依招生簡
章服滿役期而申請提前退伍者與所屬機關約定,日後未如實給付賠償金時
自願接受執行,並簽立切結書,所屬機關則先允許其於實際賠償前准予提
前退伍。退賠辦法此一要求簽立切結書之規定,與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間
,可認為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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