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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2年版)第二期 653-66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旨:
本件原告所有系爭土地,面積僅○.○二一八公頃,且原告係為改善土質
以利農作而有此行為,若有違法,其情節亦屬甚為輕微,被告機關於裁處
罰鍰時未予審酌,為最高額之處罰。核其所為處罰,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
的,有違前述比例原則。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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