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2年版)第二期 653-661 頁
本件原告所有系爭土地,面積僅○.○二一八公頃,且原告係為改善土質 以利農作而有此行為,若有違法,其情節亦屬甚為輕微,被告機關於裁處 罰鍰時未予審酌,為最高額之處罰。核其所為處罰,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 的,有違前述比例原則。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