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6-87 頁
法務部係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之上級主管機關,對該所有指揮監督權限, 其於聘約到期前函知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並副知該所副訓練師解聘期日 ,核其性質乃代技能訓練所通知於原訂聘期以外,不再予以續聘之事實說 明,非屬行政處分。故該訓練師不服之標的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規定準用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復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