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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5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6-8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25、61 條
旨:
法務部係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之上級主管機關,對該所有指揮監督權限,
其於聘約到期前函知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並副知該所副訓練師解聘期日
,核其性質乃代技能訓練所通知於原訂聘期以外,不再予以續聘之事實說
明,非屬行政處分。故該訓練師不服之標的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規定準用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復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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