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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5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85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18、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
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件原告另主張其溢繳遺產稅,被告受領該租稅給
付,但實質上並無租稅債權存在,自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因於 89
年 5  月 17 日溢繳遺產稅款,係發生於行政程序法 90 年 1  月 1  日
施行前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 15 年之規定,請求被告退還云云。
惟按所謂公法上不當得利,係指在公法範疇內,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發生財
產變動,致一方得利,他方受損害之謂;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合法之
財產變動均應回復至合法狀態,而使受損害者享有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故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發生,應具備財產變動、公法範
疇及欠缺法律上原因之要件。又有效之行政處分,因其本身即屬財產變動
之法律上原因,且行政處分除非達於無效程度而自始無效外,縱屬違法,
於該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仍繼
續存在,故以該行政處分為依據之財產變動,即非無法律上原因,自不構
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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