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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旨:
特殊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乃在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
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
而非在使資賦優異之國民享有榮譽及身分,卻使身心障礙之國民無這權利
可行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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