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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5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92-10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5、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6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旨:
對於醫療行為或處置是否必要之審定認定,因涉及醫理專業領域,法院原
應予以尊重專業審查醫師之判斷;惟若中央健保局未能提出醫學專業上之
證據,證明醫院就其所為之醫事認定有所違誤,即遽予拒絕醫療給付者,
自難謂其判斷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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