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92-103 頁
對於醫療行為或處置是否必要之審定認定,因涉及醫理專業領域,法院原 應予以尊重專業審查醫師之判斷;惟若中央健保局未能提出醫學專業上之 證據,證明醫院就其所為之醫事認定有所違誤,即遽予拒絕醫療給付者, 自難謂其判斷為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