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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5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102、18、22、31、48、50 條
旨:
上下游廠商共同以各廠商之名義參與投標,以獲得最大之得標機會之情形
,因何廠商得標,其他投標人均可參與而獲利,將使各競標廠商不會盡力
提出最好的標案,已實質上「消滅競爭關係」,使採購之政府機關處於不
利之地位,縱投標文件並無異常關連,但若事後可証明有此聯合投標(但
彼此不競爭)之情事,縱使投標廠商係誤認為正當,而未構成刑事犯罪,
但亦構成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理由,其關鍵即在於投標廠商
彼此間之聯合,會不會消滅競爭關係。本件標案雖無價格上之競爭(單價
固定),而係由各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教材、服務(含教學理念、品質及教
師素質等)而為競標,原告與凱撒琳公司之間若有競爭關係存在,原告所
提投標文件即屬商業秘密,應自行處理投標事宜始屬常理,然原告自承其
監察人陳文棋即為凱撒琳公司之董事,雙方關係良好,平日常有業務往來
,二者為同一棟大樓,既為同業又為鄰居,原告將所有投標事宜交由系爭
公司辦理,顯見其雙方共榮共存,不具有競爭關係,不論此假性競爭係出
於故意或過失,不論其是否會構成刑事上之犯罪,但於行政法上均屬「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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