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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5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5 條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 1
至 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所謂
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其瑕
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本件主管機關係依據當
事人生前出具申請書、簽名蓋印之切結書,而作出核准其一次支領退休金
的處分,其中並無一望即知之重大瑕疵存在,亦無明顯之違誤情事,自不
符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行政處分無效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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