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97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3、62、6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4、98 條
水利法 第 1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5、36、37、5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32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9-1、39、4 條
旨: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農田水利會
會長就年滿 30 歲、具有會員資格 1  年以上,並具有教育主管機關認可
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 10
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資格者,由會員
直接投票選舉之。又立法院及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
表會,分別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渠等行使職權均係透過
合議制以議決之方式為之;此與行政機關係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
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顯有不
同;且在權力分立之憲法原則下,行政權通常被界定為執行權,所謂執行
乃執行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之謂。農委會 99 年 4  月 9  日農水字第
0990990321  號函釋意旨函釋,係中央行政主管機關所為法規釋示,係闡
明法規原意,核與前揭規定立法精神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