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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5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9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3-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31、74、75、76、79、80、83、87、92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
、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本件原告之申訴既僅針對被告單一之行政
處分而提出,自屬 1  件申訴而僅需繳納 1  件申訴審議費(3 萬元),
公共工程會命繳納 3  件申訴審議費(9  萬元),並以原告未繳納 3
件申訴審議費而於程序上予以不受理,自有未合,原告執此主張申訴審議
判斷違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該申訴審議判斷予以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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