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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5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4、7 條
訴願法 第 14、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水利法 第 9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
土地法 第 20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13、14、15、17、18、2、30、31、5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9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4 條
旨: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告訴人主
觀上認其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
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因此,非土地或農作改良物之所有權人,無從經由
確認徵收無效而排除其法律上之不安。此外,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
之瑕疵罹於無效,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如行
政處分之瑕疵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
存懷疑,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
前,依然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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