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防部各軍事學校提供公費,鼓勵各個學齡的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而 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從而接受公費軍事教育者,並不僅以完成軍事教育 為已足,而且是以畢業後服一定年限之常備現役為目的。是以,軍事學校 與依招生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考試錄取的軍費生間,就是為了達到上開行 政目的,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給付,而學生享有公費就學的權利,但是應 負擔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現役的義務的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