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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5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民法 第 128、12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305、8 條
旨:
按國防部各軍事學校提供公費,鼓勵各個學齡的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而
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從而接受公費軍事教育者,並不僅以完成軍事教育
為已足,而且是以畢業後服一定年限之常備現役為目的。是以,軍事學校
與依招生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考試錄取的軍費生間,就是為了達到上開行
政目的,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給付,而學生享有公費就學的權利,但是應
負擔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現役的義務的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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