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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5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4、4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教科書之內容關係教育政策之落實及提昇國民競爭力之目的,其選用理應
取決於教科書之編撰、企劃及品質之優劣等,而非依業者提供教師之輔助
教具或贈品多寡決定,是以教科書出版事業提供教師之物品,應以教學時
確有必要使用者為限。倘教科書出版業者認其所提供物品內容與使用特定
教科書教學具有直接關聯,而有提供之必要,則應將之納入教科書內容,
俾所有教師學生均有相同機會使用學習,而非於選書之際,由業者自行決
定提供之學校及對象,否則將造成不公平現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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