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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5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48-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5、19、33 條
旨:
按營業稅案件中有關銷售額計算基礎之銷項收入,依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規定,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惟營業稅進項稅額,因在計算
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列為計算之減項,屬於權利發生後之消滅事由,
則有關營業稅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
均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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