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營業稅案件中有關銷售額計算基礎之銷項收入,依行政訴訟法第 136 條規定,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惟營業稅進項稅額,因在計算 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列為計算之減項,屬於權利發生後之消滅事由, 則有關營業稅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 均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