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於經行政院核定供特定事業直
接使用之土地給予適用單一稅率而不依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以此減輕該
直接供事業使用之土地成本,達到將土地資源直接投入該核定事業使用之
目的。因此,依自來水法規定經核准興辦之自來水事業,需直接供自來水
事業使用且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規劃使用為必要,
始適用千分之 10 之優惠稅率;如自來水事業之土地,未與其直接經營自
來水事業之土地結合在一起使用,則該土地即非直接供自來水事業使用,
自應適用地稅法第 16 條之累進稅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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