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祭祀公業管理人以選任派下員擔任管理人為原則,此為事實之常態,至選 任派下以外之人為管理人,則為變態之事實。因此,主張常態事實之當事 人,不負舉證之責任,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