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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訴願法 第 10、4、7 條
國民年金法 第 1、29、4、6、7、8 條
旨:
國民年金保險旨在使未能獲得其他社會保險適當保障之國民,有老年及身
心障礙等情事發生時,能有基本之經濟安全,並確保其遺族生活之安定,
故應以未滿 65 歲且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
康保險等社會保險之國民為被保險人。又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自被保險
人,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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