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民年金保險旨在使未能獲得其他社會保險適當保障之國民,有老年及身 心障礙等情事發生時,能有基本之經濟安全,並確保其遺族生活之安定, 故應以未滿 65 歲且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 康保險等社會保險之國民為被保險人。又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自被保險 人,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