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
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之。本件基金會所請求 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委託
書影本。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教科書委託領域調
查表影本。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教科書版本選用
調查表影本。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同意委託之校務會
議紀錄影本等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非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而 95 學年五大領域所採用之
版本。依國民教育法第 8 條之 2,校務會議訂定並通過之教科書選用辦
法等資訊,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已公告各該校網站,基金會得在各校網站
取得,無須再向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請求提供,且基金會亦無法舉證彰化
縣立國民中小學未提供上開資訊其權利或利益受損之情事,原告所訴各節
,均非足採,從而基金會訴請撤銷訴願決定,並請求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
等對於基金會以函申請提供資料事件,應做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及提
供基金會所申請之各項資料,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