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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3、14、15、17、2、22、23、40、45、66-1、7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24 條
旨:
業者申設畜牧場時,本應有符合飼養規模所需之處理設施,縱其事後飼養
規模縮減,尚不足以改變業者就其原有畜養規模所應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
及其義務。因此,自不得以其稽查當時飼養規模豁免其依法應申請廢污水
排放許可證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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