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150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4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56-15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4、19、2、57、58 條
旨:
就民法學理對不當得利制度之分析而言,「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指涉
對象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而不及於「侵益型不當得利」,二者在民
事法體系中固有其探討之必要,然於行政法之請求權體系中,著重之焦點
在於調整損益變動以使法律關係回復至適法之狀態,而因侵害權益造成之
不當得利,多可以透過損失補償制度或者國家賠償來填補,故不需要將民
法上各種「不當得利」類型均類推適用於行政法體系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