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604-618 頁
行政程序法上所規定之信賴利益,係指人民信賴原行政處分或行政法規有 效,而另有表現之行為以獲取預期之利益而言,而信賴利益並非現存之利 益,政府機關給付人民之津貼或公務人員之薪俸,係屬金錢而為單純之現 存利益,因此單純將現存利益予以花費生活,尚難認為係信賴表現之行為 。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