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7-48 頁
『當事人得委託代理人』、『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 程序行為。』,為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不論由雇主之親屬、朋友取得,均應由雇主負相關提供不實診斷證明 書之責任。因此,雇主於申請聘僱外國人時本即負有提供真實資料之義務 ,惟其受託人員竟提供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雇主自應就該提供偽造診斷證 明書之行為負責,即應受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