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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4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7-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民法 第 103、224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0、43、48、5、65 條
旨:
『當事人得委託代理人』、『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
程序行為。』,為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不論由雇主之親屬、朋友取得,均應由雇主負相關提供不實診斷證明
書之責任。因此,雇主於申請聘僱外國人時本即負有提供真實資料之義務
,惟其受託人員竟提供偽造之診斷證明書,雇主自應就該提供偽造診斷證
明書之行為負責,即應受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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