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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水利法 第 27 條
公司法 第 6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2、21、24、3、55、66、67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8 條
旨:
所謂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係指商業經審查符合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即准
予登記,至於其他諸如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事項,則非商
業登記之審核內容。故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所在位置,仍應符合土地
使用管制、建管、消防、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非謂獲准
商業登記者,即全面肯認其經營之業務符合其他規定。此外,為健全旅館
業之管理,乃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應事先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
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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