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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二期 651-6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觀諸上被告向原告追回其違法支領之獎勵金之函文,雖文義上為命原告繳
回其所支領之獎勵金,但實際上亦隱含有撤銷原違法核准原告支領獎勵金
之授益處分,自應視為被告基於職權及主觀的效果意思,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意思表示,故上開函文即
係被告所為具有形成及下命(給付裁決)性質之行政處分甚明。而原告倘
對此項處分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惟原告於收受
上開上開行政處分後,並未提起訴願表示不服,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明
在卷,是上開行政處分業已確定,而不得再行爭執,要不待言。又原告收
到被告上開行政處分後,並未依該處分內容悉數繳回其已支領之獎勵金,
被告乃分別再以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南醫人字第四三○八號函、九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九二南醫人字第○九二○○○八○八九號函及九十三年五
月十四日九三南醫人字第○九三○○○二六四八號函通知原告繳回系爭獎
勵金,惟觀其上開各函之內容,雖限期繳回之時間彼此不同,然催繳之事
實及金額則屬同一,從而上開各函僅具催繳通知書之性質,乃為單純之意
思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作為行政爭訟之對象。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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