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在判斷餘地範圍內,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
、有無基於錯誤之事實、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
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
院應予尊重。而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
行法定程序並合乎標準,當事人自不能因不滿意於補償地價之數額,而遽
指為違法。因此,地價評議委員會對於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
之評定,係基於法律授權之專屬性,除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之程序,
或其判斷、評定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否則法院即應尊重其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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