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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218 條
水利法 第 82、8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79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
旨:
在判斷餘地範圍內,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
、有無基於錯誤之事實、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
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
院應予尊重。而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
行法定程序並合乎標準,當事人自不能因不滿意於補償地價之數額,而遽
指為違法。因此,地價評議委員會對於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
之評定,係基於法律授權之專屬性,除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之程序,
或其判斷、評定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否則法院即應尊重其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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