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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9 條
土地法 第 46-1、46-3 條
旨: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行政機關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
惟此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閱覽宗卷請求權,係以政府機關啟動
行政程序為前提,屬行政程序中之個案公開,如行政機關受其他機關、單
位囑託或委託,而行使職掌上之行政行為,並非對人民所為,縱使行政機
關之行為涉及個別人民之資料,除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
各款規定之資訊,政府應主動公開,或人民得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外,人民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對於該機關受其他機關、單位囑託所為行政行
為相關資料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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