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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01、103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依前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之廠商,於各款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本件被告對原告所作之通知,其結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之規定,
將生不得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性質上應屬裁罰性
之不利處分,雖其屬無法量化之裁罰類型,行政罰之減輕即無適用餘地,
惟關於得免除處罰部分,則仍有適用之餘地。然行政罰法第 8  條係規定
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
,規定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以其可非難程度較低,規定得按其情
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是本件原告主張有行政罰法第 8  條之適用,應以
其不知法規,據以為前開主張,然原告公司既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參與
系爭採購案之投標,且已得標,衡情自難認不知有該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原告此一主張,自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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