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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4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一期 637-6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0、126、8 條
旨:
臺灣省立教育學院特殊教育學系畢業之學生,因其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而得
提高一級支薪之授益處分,既在各中等學校適用多年,且該項授益處分係
於原告到職後由被告自行核敘薪級而作成,並非基於原告之申請而為之,
故在未與公益有重大衝突之情況下,自不宜遽為變更,此觀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十七條但書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明。原告因信賴該處分有存續利益
而擔任特殊教育教師,因此一授益處分之撤銷,徒增其對教育主管機關之
不信任,反無益特殊教育師資培養之提昇,從而被告上開更正核敘薪級之
處分,顯未就原告之信賴利益予以適度考量,自與行政法之信賴保護原則
相違背,該項處分難謂適法。又公立學校聘用教師之法律性質,依目前學
者之通說,乃認為係成立公法上之契約,其因薪津溢支而生之爭執,乃屬
公法上契約所生給付之問題。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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