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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所得稅法 第 14、43-1 條
旨:
按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
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又對於在經濟實質上已
具備課稅構成要件者,雖納稅義務人蓄意使外在之外觀或形式不具備課稅
要件,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之情事者,為正確計
算應納稅額,稅捐稽徵機關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
調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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