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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23、24、56、57 條
旨:
本案空氣污染事件,原告工廠所增設排放管道,並未經申請設置許可,即
進行測試操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
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係指該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經許可設置,且測試完成並許可操
作後,已正常運作情形下,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
運作。本案增設之排放管道,尚在測試階段,既未經申請設置許可及核發
操作許可證,而開始正常運作,即與該條第 1  項所規定要件不符,被告
認原告上開行為,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並依同
法第 56 條規定予以處罰,即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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