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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4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一期 772-7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29 條
公司法 第 237、23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規
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原告之未分配盈餘迄未超過
強制歸戶之法定限度,諒為被告所無法否認,從而被告自不能對原告股東
行使核課權,其核課期間亦無從起算,自無超過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所
規定之五年核課期間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規定五年期間之問題
。,惟縱如原告所稱因未分配盈餘迄未超過強制歸戶之法定限度致「未分
配盈餘歸戶課稅之核課期間」尚未開始起算,然系爭之八十年度商品盤損
數額早已於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業已確定,殊無容由原告任意否定其確
定效力之餘地,何況,原告於起訴狀之載述意旨,亦已表明其對被告關於
八十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事件,因故未爭訟而告確定之事實無訛。
綜上所述,被告在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之前所為上揭拒
絕重為處分之函復,並非訴願法第三條所稱之行政處分 (至原告如於行政
程序法施行後,依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請求重行進行行政程序,而
由行政機關之回應所做成之決定,學者稱之為「程序法上之行政處分」,
如何救濟,則屬另一問題) ,是原告本不得對之提起訴願,請求訴願受理
機關予以撤銷。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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