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716-717 頁
系爭申請案僅係參加人就特定建物之新建工程向主管機關申請都市設計審 議,以及對系爭土地上特定建物之新建工程進行審議,並非針對一定地區 土地之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且未涉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之權限, 故非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規定之確定計畫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