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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47-35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2、154、155、159、174、36、9、93、9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26、27、28、30、32、7 條
農藥管理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24、28、29、29、3、5、6、7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5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0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4 條
旨:
行政機關雖於處分說明欄中記載:「本府保留事後之附加、變更或修正權
力。」,惟因其欲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修正權力之標的為何付諸闕如,
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關於附款之規定即有不同。且行政處分不容許出
現不確定之狀態,是似此未明確記載標的之保留,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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