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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二期 692-70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4、56 條
旨:
○○公司既未經被告公告為委託辦理空氣污染檢測,且該公司本件之檢測
過程,被告所屬環保局亦未派員在場全程監督,確認該公司係依臭味官能
測定之標準方法為之,被告即以○○公司之檢測報告作為原處分之依據,
此稽查採證過程自有上開之重大瑕疵。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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