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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588-59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92 條
訴願法 第 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57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4、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61、62 條
旨:
上開規定僅係就增進農村福利、維護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環境等事項,為
政策性之宣示,旨在促請各級政府應將之列為施政重點,俾利提高農民之
生活水準,並未賦予人民得就具體需求向各級政府提出申請之公法上權利
。換言之,行政機關未依人民就上開規定之申請有所作為,人民僅係反射
利益受有影響而已,尚難謂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受有損害。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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