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會計師法第 70 條規定係為設立會計師專業證照制度,係為保護人民之生
命財產,因此規定有關會計專業事項,非取得該會計師專業證照不得為之
;且會計師專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除應本於專業判斷外,並應遵守相關
法令,其有違反者,並以法令約制,以維護國家證照制度及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故如任由他人借牌使用國家所發會計師證照或標識從事會計專業事
項者,將破壞我國會計體制,國民財產將無以保障,故縱以會計事務所係
委任他人招攬業務,惟該他人非但印製事務名義之名片,更進而以該事務
所會計師身分對外接洽業務,已違反該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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