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190-197 頁
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並許特定人設攤營業及之處分,性質上 為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倘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未以處分延長設 置許可之期間者,原許可處分即向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