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第 1 條第 1 項
規定國軍各軍事學校招考之學生報到入學後,經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除符合本辦法免賠在校費用之規定外,均應賠償在校期間費用。同條第
2 項規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初級部或高級部畢業之學生,升入高級
部、大專部(正期班或專科班)或轉讀各士官學校就讀期間,因故退學或
開除學籍者,應清償大專部(正期班或專科班)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在校期間之費用。故就讀各軍事學校之學生,入學後受領公費及津貼,自
應依規定履行義務及遵行規定,如有違反而有開除學籍等事由,該軍事學
校自得請求賠償在校期間之訓練及相關費用。惟該軍事學校之賠償請求權
若未於賠償請求權時效內請求,則該賠償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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