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等規定,在營區
內猝發疾病,因而造成傷殘者,為因公傷殘,但因慢性疾病所致之傷殘,
則為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之因病傷殘。本件受處分
人於營區內罹患「慢性骨髓性白血病」係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8
條規定所附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範圍表內之慢性病,且診療院方亦為相同
判斷,行政機關認定受處分人為因病傷殘,論事用法殊無違誤。受處分人
雖主張有其他罹患相同疾病而被認定為因公傷殘之例子,原處分違反平等
原則云云,然其所舉出之個案,或適用法令與本件有別,或診斷結果時與
本件診斷結果不同,難謂違反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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