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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678-6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65、166 條
行政罰法 第 42、7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64、91、92、93 條
旨:
主管機關令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出改善計畫書及遴選專家學者或績優機構
之專業人員進行輔導,或可認係行政指導予以拒絕,但改善期限屆至後,
主辦評鑑機關所實施之複評,則具有強制力,且屬作成裁罰性行政處分前
調查程序之一部分,並非單純之行政指導而得由相對人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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