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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民法 第 767、821、828 條
水利法 第 78-2 條
土地法 第 12、14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5 條
旨: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依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其所有權視為消滅而變為國有。嗣後不得為私有之原因一旦除去
,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並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規定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若原所有權人於
土地流失後死亡,日後於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其繼承人亦得依規定回復所
有權,並得依同條第 10 款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審查其申請,除證明
原有者外,並需足認該土地已脫離之前成為水道狀態而回復原狀之事實始
足當之。倘僅水道土地浮現,尚未經重新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登記機
關不得逕依原所有權人申請,為回復其所有權之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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