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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4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92、98 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3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7、28、35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可知更正行政處分,並
非處分機關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處分,而係將處分書中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處分書中所表示者,與處分機關本來之意
思相符,原處分書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亦即原處分之效力,不因更正
而受影響。故原處分若有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乃屬行政處分違法之問題
,而非屬上開法條規定「顯然錯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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