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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12-51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2、143、146、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水利法 第 2、78、78-2 條
土地法 第 10、12、14、36、37、55、58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57 條
旨:
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等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機關為回復
所有權登記,是本於依法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請求土地登
記機關確認其土地的天然變遷社會制約因素已不存在,而得回復其私有財
產權,並非公法上債之關係所生的請求權,並無相關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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