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第 1 款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申報除須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
經查明與業務直接必要之費用,始得准予核實認列,是僅取得有關執行業
務之合法憑證者,尚非即可據以認定為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
本件原告固提出金融機關轉帳證明及統一發票等資料,證明其給付醫院管
理費予顧問公司,然依上揭說明,該醫院管理費並非執行業務之直接且必
要費用,本件自無法憑金融機關轉帳證明及合法憑證,即認定醫院給付予
顧問公司之醫院管理費為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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