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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4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3、117、118、1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7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6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0 條
旨:
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即有效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以外之國家機
關,除非是有權撤銷機關,應尊重該行政處分,並以之為行為之基礎,因
而一有效行政處分(前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成為作成他行政處分之
前提要件時,前行政處分作成後,他行政處分應以前行政處分為其構成要
件作為決定之基礎,該他行政處分成為行政訴訟之訴訟對象時,由於前行
政處分並非訴訟對象,該他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並不能審查前行政
處分之合法性,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應由以前行政處分為程序對象或訴訟
對象之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審查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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