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書面行政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係屬法定應記載事項。 為使受處分人知所遵照及憑以提出救濟,裁罰性質之書面行政處分自須具 體記載行為人違規之主要事實,方符合法定程式,若其事實有欠缺或不完 整之瑕疵,而無從認定是否與所依據法令規定之要件相合致者,顯影響結 論(主旨)之成立,自屬違反明確性原則,即達到違法應予撤銷之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