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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按書面行政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係屬法定應記載事項。
為使受處分人知所遵照及憑以提出救濟,裁罰性質之書面行政處分自須具
體記載行為人違規之主要事實,方符合法定程式,若其事實有欠缺或不完
整之瑕疵,而無從認定是否與所依據法令規定之要件相合致者,顯影響結
論(主旨)之成立,自屬違反明確性原則,即達到違法應予撤銷之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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